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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州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05-21

一、国家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法规,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根据国家有关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以下优惠:

1.在关税方面,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沿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我县边境享有以下贸易优惠政策:

1.在边境地区设立边境贸易口岸及配套设施。

2.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

3.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外资优惠政策:

1.西部地区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所有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免征进口关税。

3.广西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 免征进口关税。包括: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松香深加工

(5)重晶石深加工

(6)丝绸产品深加工

(7)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特色工艺品及包装容器材料生产

(8)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2)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

(五)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发改委出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共计22项收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优惠政策

(一)产业发展政策:

《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关于促进广西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等政策性文件,对广西14项传统优势产业、4项新兴产业以及物流、金融、旅游业、服务业、动漫等产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1.优先重点发展。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医药、纺织服装与皮革、生物、修造船与海洋工程装备等14个千亿元产业。大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海洋4大新兴产业。

2.金融业政策。

(1)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桂创业,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广西企业在海内外成功上市的,给予100-200万元的政府补助。

(3)激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

(4)化解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从2010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

(5)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6%的比例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3.服务业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可以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区内外企业同等待遇。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1年起自治区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发展状况,逐年增加资金规模。

(3)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

(4)优先保障服务业用地。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列入自治区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包括大型市场、总部基地、研发中心等服务业聚集区的建设用地,要确保用地并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实施“广西重点服务业信贷扶持计划”,5年内实现为广西重点服务业企业授信总额500亿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企业发放贷款,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6)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要给予适当优惠。

4.旅游业政策

(1)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外商资本特别是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项目、参股旅游企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各方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开发。

(2)落实税费政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旅游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所需进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旅游企业的旅游景点景区经营收入,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全面落实对旅游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

(3)保障旅游用地。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按程序及时调整。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列入自治区批准(核准)的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其年度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解决。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规范发展大型主题公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

(二)对台优惠政策

根据《广西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09年8月26日)等文件规定,在金融、财税、土地、规费、生活等方面给台企以特别优惠:

1.加大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支持。

(1)增加信贷投放。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2010年至2014年五年内向台资企业提供3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贷款。

(2)强化信用担保服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当年年均贷款担保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2.加大对台资企业的财税政策扶持。

(1)自治区设立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等。

(2)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4)在广西的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6)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7)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3.减免收费。对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4.优先保障用地。对台湾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和用地手续上比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台商投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各市的用地指标。

5.支持开拓东盟市场。支持在广西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行货物贸易降税政策、贸易便利化措施及服务贸易、投资准入政策开拓东盟市场。优先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展位费用给予优惠,对展品、样品等的进口报关、保税等给予方便。

6.支持拓展内销市场。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和参与“家电下乡”、“双百市场工程”等促消费项目。支持台商在广西举办商品展、推介会等市场开拓活动。支持台湾企业到广西设立分支机构和批销中心,加强双方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品牌代理等商贸领域的合作。鼓励广西企业进口原产地是台湾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引进台湾的先进技术。

7.水电价格优惠。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在符合国家政策、广西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台资企业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8.降低综合运价。进一步规范铁路、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等交通运输行业的价格行为,降低综合运价,减少台资企业运输成本。

9.为台商提供生活便利。对台湾投资者、台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随从家属需就业的,由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优先推荐其就业。随从子女需入学的,按照当地居民待遇,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近入学,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2010年12月29日)等文件规定,在市场准入、鼓励创新、金融支持、资金扶持、税费减免、土地供应、优化环境等方面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1.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对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它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2)进一步扩大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

(3)加快促进一批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种养、林业、工业、商贸流通等经营性项目,通过举办项目招商会、投资洽谈会等形式,促成项目引入民营企业投资建设。

(4)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形成滚动机制,及时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不断推出经营性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

(5)大力推行交通运输、电力、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作业主体公开招标制度。

(6)放开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2年和10年。

(8)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合理投资补偿机制。

(9)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10)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教育机构。

(11)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产业。

(1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在全区设立分支机构。

(13)加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力度。

(14)放宽民营业户名称、经营范围和出资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2.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1)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2)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

3.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

(1)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

(2)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

(3)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4)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5)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4.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扶持。

(1)对民营企业争取政府投资给予同等支持。

(2)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

(3)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每年公布一批民营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节能等产品推荐采购名单,促进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

5.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1)优先安排用地,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2)采取有利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3)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6.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

(1)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3)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切实做好为民营经济的各项服务。

(1)加大民营经济政策的执行力度。

(2)加强民营经济的环保服务。免费负责民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主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环境保护的实际问题。

(3)明确民间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以外的全部使用民间资本建设的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招标,自主确定招标方式;全部使用民间投资建设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开标地点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

(4)实行挂钩帮扶制度。实行四大班子领导、部门和干部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帮扶制度,对民营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实行挂钩服务,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对经营困难企业、弱势企业实行挂钩帮扶,帮助企业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问题。

8.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引导更多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为到民营经济领域就业的人员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提供方便。

(2)切实加强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管。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3)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自治区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

三、崇左市的优惠政策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外,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三年内,市政府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市本级分成部分的10%~4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的鼓励类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三年内,市政府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市本级分成部分的 10%~4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由财政列支。

(三)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扩大再生产,根据技改项目的投资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市本级分成部分的 10%~30%给予贴息, 但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总额,贴息时间为二年(时间自企业完成技术更新和扩大再生产投资后以及缴纳增值税之日算起)。如果技改项目已获上级财政技改贴息,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四)从 2011 年至 2013 年,落户崇左工业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的企业(投资规模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在 2000 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在 5000 万元以上),市政府给予入园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 2011 年入园的企业按项目实际地价的 5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对 2012 年入园的企业按项目实际地价的 45%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2013年入园的企业按项目实际地价的4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由市财政从企业投产头三年缴纳的税收市本级分成部分中逐年列支。

(五)减免工业建设项目收费

崇左工业区企业建设项目收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1.市政建设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 50%收取。(标准为工程总投资的 3%)。

2.新型墙改材料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收取;劳动保险费,如施工方同意承诺不计取该费用的,按收费标准的 15%收取(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 2%)。

3.土地权属调查费、 变更调查费按收费标准的 70%收取。免收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土地使用申报登记费。

4.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最低标准,即中标价 0.08%收费。招标代理费按收费标准的 70%收取。

5.城市规划综合服务费按最低标准即建筑面积 0.8 元/平方米收取。

6.白蚁防治费按 1.6 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并实行自愿委托协商办法收费。

7.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10 层(含10 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3 米的民用建筑,按底层建筑占地面积1500 元/平方米收取; 10 层以下的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收取标准为按建筑面积 2~5%计算,现按总建筑面积的 2%计算,每平方米 1500 元收取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8 元收取易地建设费。

8.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费:一般建设项目(以栋为单位)按总投资 0.7‰(最高收费 2600 元)的50%收取。

9.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技术评价费按0.15 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10.雷击风险评估费按主体建筑费 0.8‰标准收取。

11.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费:一类防雷按 1.25 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二类防雷按 1.1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三类防雷按 1.05 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四、龙州县的优惠政策

(一)享受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设在我县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免5减5”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崇左市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第6年起,连续5年,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崇左分享部分的一半由收益财政补助企业技改和扩大生产。龙州为国家级扶贫县,在龙州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叠加的优惠政策

企业即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四)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奖励

根据各企业在水口口岸本年度缴纳的海关税额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8%奖励;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6%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5%奖励。

(五))一般贸易出口奖励

1.2014年度在水口口岸报关以一般贸易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从年1月1日起,每出口1美元,县人民政府奖励0.02元人民币。

2.2014年度在异地报关以一般贸易出口达5000万美元的企业,从1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从6月1日起,暂停原制定的异地报关奖励,如果需要另行议定。

(六)投产奖励。企业按与政府签订协议约束的时间竣工投产,经验收实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经评估能实现约定产值的,给予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产值达到1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产值达到3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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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方县,地处湖南省西南部,怀化市中部,东接溆浦县、南邻洪江市、西界芷江县、北依辰溪县,县境东西最大距离102公里,南北最大距离55公里,地理座标:北纬26°59′-27°29′,东径109°...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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